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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策略研究

推荐人:写作督导机构 来源: 写作辅导机构 时间: 2021-12-12 19:40 阅读:
 
 
摘要
 
幼儿时期是幼儿智力开发的的最佳时期,若在这一时期对幼儿用正确的方法施以恰当的教育,不仅幼儿的智力水平能够得到明显提升,还能够促进幼儿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发展,增强其表达与为人处世的能力。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也是我们党的十九大以来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关系着亿万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未来。如今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幼儿教育仍然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研究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借以为我国解决幼儿教育现存问题与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事业提供借鉴。
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是本文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在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日本教育提出挑战、日本幼儿教育仍存在问题亟需解决的背景下,新世纪日本主要采取了提升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增设幼教机构、改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强化幼儿教师专业水平、优化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完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这七方面的措施来促进幼儿教育的振兴与发展。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实施的这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包括幼保一体化获得实质性进展,保育服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升。
借鉴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相关经验与教训,我国应该极力完善幼儿教育的立法体系,提升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整体地位;落实保教一体化原则,将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和整体规划;改善幼教机构设施配备,努力创设优质幼儿教育物理环境;合理规划幼小衔接课程,促进幼儿教育与基础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增加对幼儿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幼儿教育质量监管。
 
关键词新世纪幼儿教育日本教育I
 
III
 
 
目录
 
绪论............................................................................................................................1
1.选题缘起...........................................................................................................1
2.研究意义...........................................................................................................2
2.1了解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2
2.2丰富幼儿教育的理论研究...................................................................2
2.3为我国幼儿教育发展提供借鉴...........................................................2
3.概念界定...........................................................................................................3
3.1幼儿教育与学前教育...........................................................................3
3.2幼儿园与保育所...................................................................................4
4.研究文献综述...................................................................................................4
4.1国内文献...............................................................................................4
4.2国外文献...............................................................................................7
5.研究方法.........................................................................................................10
5.1文献研究法.........................................................................................10
5.2比较研究法.........................................................................................10
5.3案例分析法.........................................................................................11
6.研究内容.........................................................................................................11
第一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背景..............................................................13
1.1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13
1.2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日本教育提出挑战.....................................................14
1.3日本幼儿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16
第二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措施......................................................18
2.1提升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18
2.2增设幼儿教育机构.....................................................................................19
2.2.1创设“认定儿童园”..........................................................................19
2.2.2新设“地域型保育事业”..................................................................21
2.3改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22
IV
 
2.4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24
2.4.1制定一体化的幼小课程标准..........................................................24
2.4.2编制与实施幼小一贯课程..............................................................26
2.5强化幼儿教师专业水平.............................................................................27
2.5.1提高幼师职前培养水准..................................................................27
2.5.2幼师资格灵活化..............................................................................29
2.5.3加强幼儿教师的职业中期培训......................................................31
2.6优化幼儿教育财政投入.............................................................................32
2.6.1统一财政经费投入方式..................................................................32
2.6.2实行幼儿教育全免费......................................................................33
2.7完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35
第三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成效..............................................................37
3.1保育服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37
3.2幼保一体化获得实质性进展.....................................................................37
3.3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升.............................................................39
第四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启示..............................................................41
4.1完善幼儿教育的立法体系.........................................................................41
4.2落实保教一体化原则.................................................................................42
4.3创设优质幼儿教育环境.............................................................................43
4.4合理规划幼小衔接课程.............................................................................44
4.5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44
4.6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45
4.7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46
结语..........................................................................................................................48
参考文献......................................................................................................................49
致谢............................................................................................................................56
 
 
V
 
绪论
 
1.选题缘起
幼儿期作为人生发展的初始阶段,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婴幼儿生理学、大脑生理学以及心理学等的研究成果,幼儿期这一阶段是人脑迅速生长且基本成熟的时期,它保证了幼儿心理与智力活动发展的可能性,是智力开发的黄金时期,也是对个体进行早期教育的重要时期。幼儿期个体开始摆脱对保护者的依赖走向自立,生活接触面开始拓宽,幼儿期也是培养儿童社会性、思考力、判断力、表现力、运动能力以及丰富的感受性时期。因此,幼儿教育对个体的身心健全发展和提升国民的整体素养均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如今知识人才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从幼儿期开始的人才培养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体的未来,因此纷纷将幼儿教育作为幼儿的启蒙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以期通过幼儿教育使肩负国家重任的新生一代打下良好基础。新世纪初期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工作目标已经完成,现如今幼儿教育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也提到将幼儿教育列为重要发展内容之一。如今我国国民对于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之以往有所提高,但是就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现状而言,幼儿教育所占据的社会资源与投入比重仍然较低,它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环。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放宽二胎政策,从单独二胎到全面二胎,学龄前幼儿数量大幅增长,市场需求也日益高涨。这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幼儿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偏差,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政策规范有所欠缺,幼儿教育质量良莠不齐,幼儿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尚未很好解决等问题。
日本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教育在日本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日本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日本社会也日益认识到幼儿教育在促进儿童个体和整个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功能,采取了多项措施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其幼儿教育在教育制度与政策、设施设备、教育方法、教育内容、师资培养等方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育体系。因此,关注日
1
 
本幼儿教育的发展动向十分必要。本文以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对策研究为题,其目的在于以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为切入点,研究日本幼儿教育发展现状,以期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借鉴,提升我国幼儿教育质量。
2.研究意义
2.1了解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进入新世纪日本的幼儿教育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幼儿教育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从颁布多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到重新修订《教育基本法》,从育儿支援新制度到修订《幼儿园指导要领》,从创设认定儿童园到幼儿教育全免费,日本颁布了多项法令政策促进幼儿教育的振兴,在提升幼儿教育地位、促进“保教一体化”、幼小衔接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一系列举措的实施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在加快幼儿教育发展与普及的同时,注重幼儿教育质量及其服务功能的价值取向。本文在梳理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社会背景的基础上,从提升幼儿教育法律地位、增设幼儿教育机构、改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优化财政投入、完善质量评价体系、提高家庭和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总结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措施,便于及时了解日本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研究其新成果。
2.2丰富幼儿教育的理论研究
在国内外搜集到关于日本幼儿教育的中外文文献中,针对日本幼儿教育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较多,但以日本幼儿教育作为研究对象并从多维度分析的文章并不多。本文以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具体举措为切入点,探究日本幼儿教育振兴措施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总结其丰富经验,寻找日本幼儿教育发展的轨迹和规律,这不仅可以丰富幼儿教育的参考资料,还对推动幼儿教育理论研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且,研究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具体措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也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路径、框架指标以及思想参考,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幼儿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加快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的进程。
2.3为我国幼儿教育发展提供借鉴
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国民对教育的关注度也越来越
 
2
 
高。终身教育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国民也越发重视幼儿教育对基础教育的奠基作用。近些年我国中央及地方均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并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幼儿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幼儿教育的实践探索总体上仍旧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实践探索还有待深化。因此需要及时借鉴国外先进的幼儿教育理论来解决我国幼儿教育阶段面临的种种问题。而日本的幼儿教育事业高效开展,措施齐全,深入了解其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内容,从宏观及微观上了解日本幼儿教育的机构设施、课程内容、师资水平等,揭示日本幼儿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的成功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这一方面启发我们正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端正态度,积极应对。另一方面通过总结日本幼儿教育发展规律,挖掘日本可行性教育资源,为我国幼儿教育实践提供一些有益借鉴,规避不必要的问题,可增强对我国幼儿教育的指导。
3.概念界定
3.1幼儿教育与学前教育
幼儿教育,顾名思义,是以幼儿为对象开展的教育活动。日本《儿童福利法》中将幼儿定义为1岁至升入小学前的儿童,其幼儿教育也一直是以1岁至升入小学前的幼儿为对象,但近些年逐渐迁移至0岁的婴儿。基于世界幼儿教育体制发
展的现实,现在多数人也都同意这么界定幼儿教育:“凡与出生到8岁儿童有关
的各种保教措施,皆属于幼儿教育的范围。”①目前我国对于“学前教育”和“幼
儿教育”尚未有固定的定义,有时也会混用。在《幼儿教育词典》中提到“幼儿
教育与学前教育区别不大,都是对入小学前幼儿实施的教育,通常是指幼儿教育
机构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身心特点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②但有些
学者认为学前教育比幼儿教育的范围要广,幼儿教育只是学前教育中的一部分,
例如在《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教育理论篇)》一书中提到“幼儿教育是对
3-6岁学龄前幼儿进行的教育,和乳婴儿教育一起构成学前教育。”③顾明远先生
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也对二者作了区分,认为“学前教育是对胚胎至进入小学前的儿童所进行的教育、组织的活动和施加的影响。它的教育对象包括胎儿、婴
 
儿(0-3岁)和幼儿(3-6、7岁)......幼儿教育是学前教育的一个阶段。”①笔者
在这里对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不做区分,认为幼儿教育是对入小学前幼儿实施的教育活的,因此笔者在本文探讨的幼儿教育主要是指0-6岁幼儿期的教育活动。
3.2幼儿园与保育所
历史上日本主要存在两类幼儿教育机构,由此形成了日本幼儿教育的二元体
制,一是幼儿园,“教育机构”之一;二是保育所(战前为托儿所),属于“儿童福祉机构”。日本幼儿园是学校教育体系的起始阶段,属于正规学校,承担幼儿教育的主要任务,法律基础为《学前教育法》,归文部科学省管辖,其目的是“为义务教育及后续教育奠定基础,保育幼儿,提供适当的环境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招收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幼儿。保育所主要发挥婴幼儿的保育职能,属于社会福祉事业,法律基础为《儿童福利法》,归厚生劳动省管辖,其目的是“接受监护人的委托,为需要保育服务的婴儿或幼儿提供照料托养”,接收因家长就业或疾病等原因而需要保育服务的0-6岁婴幼儿。综上,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职能不同、性质不同、所属行政单位不同,但是接收的幼儿年龄层却有重叠的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本保育所和幼儿园在功能上越来越趋向于一体化,共同承担幼儿的保教服务。本文以幼儿园开展的教育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保育所仅略有提及。
4.研究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各国的教育现状和教育改革具有较高的研究热情,有关日本教育的研究也逐步增多,但我国学者更偏重于对日本高等教育、小学教育以及教育政策制定方面的探讨,对于幼儿教育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数目相对较少。当前国内学术界尚没有专门以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对策为题开展的系统研究。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从国内与国外两个维度对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现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4.1国内文献
我国对日本幼儿教育举措的系统研究并不多见。在图书馆、知网和读秀百链中未检索到专门论述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的专著,更多是关于日本幼儿
 
教育发展历史研究类书籍,也可从中得到部分相关信息,本文列举其中的7篇进行整理分析。在中国知网(CNIK)中检索“战后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关键字,没有找到相关论文。在中国知网(CNIK)中检索“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关键字,只检索到一篇期刊论文《日本第四次幼儿教育振兴计划对我国的启示》。如果将“日本幼儿教育”作为关键字,关联度最大的共有12篇文章。
4.1.1关于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史的研究
日本振兴幼儿教育对策的研究在一些幼儿教育史类的书籍中略有涉及,而有关日本幼儿教育史的文献多为专著。例如,李永连、李秀英的《当代日本幼儿教育》、李永连著的《日本学前教育》、刘小青著的《日本学前教育》从不同维度出发,更完整地介绍了日本幼儿教育的概况,可以从中得到不同时期日本振兴幼
儿教育举措的一些信息;陈志江著的《当今日本教育概览》、顾明远和梁忠义主
编的《日本教育》、商玉兰主编的《中外学前教育史》、霍力岩著的《学前比较
教育学》、周采与杨汉麟主编的《外国学前教育史》等专著,部分章节介绍到了日本幼儿教育的历史沿革、新世纪初期的发展现状,但都不作为书中的重点章节。总体而言,这些书籍大都是以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程视角进行阐述,缺乏对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具体举措的归纳和整理。
4.1.2关于日本幼儿教育政策的研究
在知网和读秀中检索日本幼儿教育的文献,研究幼儿教育政策的期刊论文较
多,这些文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关于日本幼儿教育机构的政策。目前日本幼儿教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保育所、认定儿童园三类。我国学者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幼儿教育机构二元制和新世纪后日本才创建不久的认定儿童园上。如:曹能秀的《当代日本幼儿教育机构浅探》介绍了日本幼儿教育机构二元制的历史及现状,分析了幼儿园和保育
所的异同及利弊,介绍了一元化和二元化的论争和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措施。
①张德伟的《日本幼保一体化改革与“认定儿童园”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一文介
绍了认定儿童园制度的确立背景、过程、目标、教育和保育的内容、发展状况。
②于冬青、李红岩的《日本“认定儿童园”制度探析》介绍了日本认定儿童园制度确立的背景、实施现状及对我国幼教的启示。①
二是关于日本幼儿教育内容的政策。王幡、刘在良发表的《论日本幼儿园教
育内容之演变历程》从不同时期日本对幼儿园教育内容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归纳分
析。②2014年王幡发表的《论日本学前教育中的“五个领域”》论述了《幼儿园
教育要领》与《保育所保育指针》对幼儿教育的基本要求以及幼儿教育中“五个
领域”的目标、目的和内容。③金熳然,柳海民在《日本〈幼儿园教育要领〉修订
案的新动向》中对2017年日本修订的《幼儿园教育要领》进行了背景分析,阐
述了2017年日本《幼儿园教育要领》修订案的基本理念与内容要点,并在此基
础上为我国幼儿教育发展提供了借鉴。④霍力岩在《日本“幼小一贯学校”述评》一文中总结了“幼小一贯学校”的基本特点与产生的主要原因。⑤杨梦琪的硕士
论文《日本幼小一贯教育实施研究》基于对日本幼小一贯教育的政策演进、组织
与实施及其特色的研究对我国幼小衔接的改革提出了建议。⑥王小英,邓宏,曹
书楷合作发表的《日本幼小衔接的新举措》一文中对日本幼小衔接的历史演进、
框架体系、实施案例进行了研究。⑦
三是关于日本幼儿教育师资建设的政策。冯钊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幼儿园教师教育改革研究》硕士论文从日本幼儿教师教育的历史、背景、政策、
实施及问题为切入点对日本90年代以后对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任用录取、在
职进修三阶段进行的改革进行分析与总结。⑧王幡与王建平的《日本学前教育教
师培养问题研究》从日本有关幼儿园和保育所教师角色和作用的相关规定、日本学前教育教师的培养机构和培养课程、日本学前教育教师的专业性要求三方面剖
析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教师的培养状况,探究日本关于学前教育教师的基本标准
及实际状况。⑨何京玉的论文《日本幼儿教师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从日
本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制度、日本幼儿教师的录用与选拔制度、日本幼儿教师的
 
在职研修制度三方面论述了日本幼儿教师教育制度。①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学者对日本幼儿教育的其他方面进行了研究,对本文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比如:张小惠、林菁发表的《日本幼儿教育全免费的原因
探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探讨了日本幼儿教育全免费政策的历史演进与实施原
因。②陈沁的硕士论文《日本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政策研究——〈幼儿园评价指
导方针〉为例》阐述了日本幼儿园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外部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实施办法。③孟庆艳的硕士论文《少子化社会日本学前教
育政策研究》介绍了少子化对日本学前教育机构以及育儿环境的影响,重点阐述
了少子化社会日本学前教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分析了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及
对我国的启示。④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对日本幼儿教育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内容较为零散,缺少对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系统分析。著作方面主要集中于对日本教育整体概况与历史发展的介绍,只有部分章节涉及到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内容,尤其是近十年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具体举措涉及更少。论文方面对于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的整体研究偏少,集中于幼儿教育机构和幼小衔接等方面的专题研究。本文立足于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的发展,探讨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措施,以深入分析其成效,可为我国幼儿教育办学提供良好借鉴。
4.2国外文献
笔者主要通过互联网获取了日本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等官方政府网站提供的大量可靠的统计数据与总结报告等,通过日本学术论文网站(CINII)获取了部分幼儿教育信息和研究成果。这些资料为笔者研究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对策提供了一手资料。
4.2.1关于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史研究的研究
笔者从文部科学省检索到关于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史研究的文献主要是《学制百年史》,其中有部分章节对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在日本学术论文网站(CINII)中检索到3篇有关日本幼儿教育发展历程的期刊论文。小林
 
浩子于2018年发表的《战后至平成年代保育制度的变迁》探讨了日本幼儿园与
保育所的制度变化、保育机构变化,以及围绕“认定幼儿园”设立产生的诸多问
题。①米谷光弘的《重新审视“保育一元化”面临的挑战:以保育史角度论证西
南大学成长步伐》,该研究通过整理日本约150年的保育历史,明确了“保育一元化”、“幼保一元化”和“幼保一体化”三个概念间的区别,并以历史学与社
会学的视角重新解读幼儿教育中的保育理念、保育制度、保育内容与保育方法。
②2010年向平知绘的《考察保育制度成立过程——以战后幼儿园制度为中心》一
文明确了日本二元保育体制成立的经过,并以战后幼儿园制度为中心探究日本保
育制度的变迁。③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日本对于幼儿教育发展历史的研究,多为理论研究,主要从保育制度的发展历史展开论述。笔者通过对以上资料进行汇总,在了解日本幼儿教育体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现状,对日本促进保育一元化的新政策及具体措施进行分析,以期解决我国幼儿教育机构中托儿所与幼儿园面临的困境。
4.2.2关于日本幼儿教育政策的研究
在日本文部科学省与日本学术论文网站(CINII)检索日本幼儿教育的相关文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关于幼儿教育内容的政策文献。笔者在文部科学省中主要检索到日本《幼儿园教育要领》《保育所保育指针》、《认定幼儿园教育和保育要领》等政策文件,这是日本幼儿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对日本保育所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做出了具体指示。在日本学术论文网站(CiNii)中与本文相关的文献很少,櫻井裕介的《基于幼儿园教育要领改定的幼儿课程思考》通过对日本《保育所保育指针》、《幼保一元型认定幼儿园教育和保育要领》、《幼儿园教育要领与保育》政策与教育课程的分析,得出幼儿教育课程编制具有整体规划性、长远性、灵活
 
性的特点。①高月教惠的《从日本保育内容的变迁角度论幼儿成长与学习的连续
性》从战前保育内容的变化、战前的幼小衔接、战前幼保关系、战后幼保一元化
与幼小衔接几方面总结了日本保育方面的变化,从中了解到日本保育所、幼儿园
与小学间的联系。②日本对于幼儿教育政策的研究也主要是通过文部科学省颁布
的《幼儿园教育要领》《保育所保育指针》、《认定幼儿园教育和保育要领》等官方政策法规,学者通过对其解读得出了不同方面的看法。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对幼儿教育的宏观规定,具有权威性与引导性,但是如何实施、成效如何仍然需要通过学者实际调查与数据分析的方式将理论政策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
二是关于日本幼儿师资建设的政策。日本国内的教师研究多关注教师培养、教师制度,且多以教师整体进行研究,而关于幼儿教师的研究则不多。关于日本教师制度笔者主要从文部科学省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研究。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对取得幼儿教师的各种许可证的履修标准和最低学分数做出了相关规定,规范了教师资格。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对幼儿教师的选拔录用及职后培训提出了相应要求。《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对日本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与申请许可证更新的条件进行了限定。10年经验者研修或职业中期教师培训政策对职业中期的教师培训单位、时长、内容等作了规定。论文方面,走井洋一的《儿童保育内容中的“人际关系”问题:建立幼儿园教师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从开设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的过程、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修订中对幼儿教师培养课程的规定、幼儿园教育要领修订中关于“人际关系”的规定、幼儿教育内容“人际关
系”的授课内容这四方面论述了幼儿教师培养课程中“人际关系”科目的处理方
法③。佐藤晶子的《培养丰富人格学生的幼儿教师形象研究》以71名幼儿实习教
师为研究对象,收集并分析了他们激发学生积极情绪的事例,并结合《幼儿园指导要领》中对幼儿教师的相关要求,得出了研究结果,即表明为培养丰富人格的
 
 
学生,幼儿教师具备多元化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①
5.研究方法
教育科学研究中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研究的过程是否顺利、时间能否得到有效利用、预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等问题,因此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至关重要。针对本研究的特点,集中使用以下三种方法:
5.1文献研究法
文献是科学研究的基础,贯穿研究的全过程,从选题确定研究方向、搜集整理制定研究框架到分析研究成果都离不开对有关课题文献的检查与利用。通过对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进行查阅、整理和分析,可从中提取到有效信息,便于达到研究目的。作为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文献研究法是针对不能直接观察的对象进行研究时最常采用的方法,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例如,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探寻研究对象的历史发展轨迹,借鉴前辈的经验方法与研究成果,且研究过程相较于问卷、实验等方法简便易操作。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由于无法到达日本获取一手资料和资源,所以文献研究法作为最传统和最方便的研究方法,也是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在资料的收集上,笔者充分利用国内外图书馆和互联网检索、搜集日本幼儿教育的相关资料,包括政府文件、研究报告、学术专著、专业论文等。在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提炼有效信息,把文章建立在翔实的材料基础上,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相关外延研究和分析,力图客观全面地对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进行分析和研究。
5.2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某类教育现象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
现,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教育的普遍规律及其特殊本质,力求得出符合客观实际
结论的方法。②我国吴文侃、杨汉青主编的《比较教育学》认为:“比较法是根
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
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①比较研究的本质在于:从事物的相互联系和差异的比较中观察事物、认识事物,从而探索规律。②通过对不同事物或同一
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晰与全面地认识事物。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日本战前与战后、以及战后不同阶段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差异,并将我国的幼儿教育改革作为研究内容的暗比对象,在探讨日本幼儿教育发展这一问题时,为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新思考。
5.3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一种常用的定性研究方法,可为研究对象提供明确的理论依据。案例分析法是一种通过对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或现象进行具体分析,进而从中获得总体认识的科学研究方法。其具体分析步骤为:①根据研究目的,选择有代表性的事件作为分析研究对象;②全面收集有关被选对象的资料,包括直接资料和间接资料;③系统地整理收集到的资料,依据分析研究的项
目和内容进行分类;④对所要求分析的内容(如特征、属性、关系等)进行逐项分析研究;⑤对各项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探求反映总体的规律性认识。③本文
在分析研究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的过程中,选取日本幼儿教育发展过程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京都市立伏见住吉幼儿园”与该地小学的衔接课程,对此加以评析,便于直观展示日本幼儿教育课程是如何实施与开展的,进而为我国幼儿教育课程提供具体参考。
6.研究内容
本文以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策略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社会背景,分析日本采取的一系列振兴幼儿教育措施,总结取得的成效,思考日本振兴幼儿教育举措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将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背景划分为三方面,分别是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日本教育提出挑战、日本幼儿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第二章对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系统分析,包括提升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增设幼儿教育机构、改
 
 
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强化幼儿教师专业水平、优化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完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七方面;第三章,总结了日本一
系列振兴幼儿教育举措取得的成效;第四章,在分析我国幼儿教育现状的基础上,探究日本幼儿教育振兴带给我国的思考,并从完善幼儿教育的立法体系、落实保教一体化原则、创设优质幼儿教育环境、合理规划幼小衔接课程、提升幼儿教师
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总结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对我国的借鉴。12
 
 
第一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背景
 
进入新世纪后,日本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均发生着深刻且复杂的变化,也给日本教育提出了许多新课题。面对新世纪经济的高度竞争与发展迟缓,日本将振兴幼儿教育作为解放女性劳动力的重要措施,借以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力,促进日本经济的复苏。21世纪作为高度知识经济社会,“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培养具有独创性与社会适应能力的日本人”成为日本新世纪教育改革的重大目标与主题。此背景下,幼儿教育作为人生的第一教育阶段而备受日本政府与国民的重视。
1.1幼儿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根据婴幼儿生理学、心理学以及大脑生理学等的研究,幼儿教育作为人生的奠基阶
段,影响幼儿后期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发展。幼儿教育对于帮助幼儿掌握基础知识与生活技能,训练判断与表现能力,培养健康体魄和丰富人性都发挥着积基树本的重要作用。如今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优质的幼儿教育有助于幼儿尽快接受并适应日后各阶段的教育,并提升每一阶段的教育效果,也能够为幼儿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的培养打下良好基础,帮助提升幼儿的独立自主意识、人际交往能力、合作能力等。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教育质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全球化背景下的教育改革也成为各国的核心课题。基于对人才在科技与经济发展中重要性与迫切性的认识,为了及早开发国家人力资源,早出人才、快出人才,许多国家纷纷将视线下移,从高等、中等、初级教育转至幼儿教育。幼儿教育已经被提升至推动社会发展与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程度。此外,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深入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起始点,其价值也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明文指出若幼儿教育缺乏将会严重阻碍个人的终身发展。
日本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教育大国,是亚洲最早接纳终身教育思想的国家,已经率先进入了实践终身教育思想、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行列,仅用了几十年时间就把国际性的终身教育思想发展成为具有本国特色的终身学习体系。从日本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基本法》到一般性的教育法规——《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终身学习振兴法》等,都涉及了终身教育的内容。终身教育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日本政府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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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策之一。2006年重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中新设了“终身学习理念”条款,①确
立了终身教育的统领地位,明确了其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上下位关系。
与此同时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幼儿教育振兴计划》中也提到重塑与提高终身学习振
兴政策的教育能力。②2018年9月,为更好地推进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日本文部科
学省还对原有的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终身教育政策局”改组为“综合教育政策局”。
在其影响下,日本更为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也为了在国际舞台上赢得自己的一席之地,日本正以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度推行幼儿教育改革,通过完善法律、新增设施、增加经费、提升师资水平、实行免费教育等多种举措支持幼儿教育的发展与质量的提高,使每一个幼儿的发展都能得到重视。目前日本幼儿教育被认为是终身性格形成的奠基阶段被纳入学制系统,作为基础教育的前一阶段而存在。日本也通过推行家长联合会,开设育儿讲座,利用公民馆、图书馆、儿童馆等社会教育形式,改善家庭与社区所处环境,使幼儿能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获得养育,也拓宽了终身学习的渠道。
1.2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日本教育提出挑战
新世纪初期日本经济遭受了经济停滞和通货紧缩的困扰,并伴随全球经济环境的日趋严峻,包括增长潜力的下降和全球竞争的加剧,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变得更加强烈。面对经济的长期不振,安倍晋三上台后计划为使日本经济从20年的停滞中走出萎靡,通过“安倍经济学”的一系列扩张性措施来刺激经济,日本央行于2013年将通胀目标定为2%,认为这是鼓励企业投资和消费的最佳选择,然而时至今日其通胀率仍未达到2%的预期目标。尽管近几年日本政府公布和总结的各方面数据显示日本经济有所改善,但是其改善程度也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长期低迷的问题,日本经济走势仍不容乐观。
有不少人认为日本经济发展迟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少子老龄化过于严重。根据2016年厚生劳动省的年度人口统计数据,2016年日本新出生人口数为97万6979人,与上一
 
年相比减少了2万8698人,第一次新出生人数减少到100万以下。从日本出生人数的年度趋势来看,自1975年以来总和生育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下滑趋势持续至2005年,总和人口生育率跌至1.26。2006年后略有回升,2016年又小跌至1.44。而根据2017年
12月22日厚生劳动省公布的的人口动态统计数据估算值,日本2017年新出生人口数仅为94.1万人,创下自1899年有统计数据以来的最低值。①日本少子化也加快了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本老年人口从总人口的7%增长到14%仅用了24年,而英国所经历的时间是
47年,法国和挪威分别用了92年和115年。②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意味着老年人口死亡
人数增加和日本新生儿数量减少,换言之日本总人口将加速减少。而人口减少最直接的后果是劳动年龄人口的快速减少。劳动投入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动力,而日本劳动力短缺,企业用工不足也就意味着日本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将一直下滑。对于幼儿教育而言,受少子化的冲击,新世纪以来日本幼儿园数量与适龄入园儿童人数都呈递减趋势。幼儿教育机构也有较大改变。一方面,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日本幼儿园面临经营困难;另一方面随着工作女性的增加,对保育所的需求增加。
停滞不前的经济状况、膨胀的财政赤字以及不稳固的社会安全体制已经影响到日本国民对日本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士气。为此,2010年6月,日本内阁通过了《新增长战略——日本复兴蓝图》最终决议,勾画出未来十年复兴的前景。该战略预想将当前经济和社会面临的问题转化为创造新需求和就业的机会,从而实现强劲的经济、稳健的公共财政、强有力的社保体系,使日本走出持续将近20年的经济低迷状况,复苏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国家。这份决议指出:“雇佣能够为以创造需求为导向的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雇佣和人力资源政策也能够使日本克服少子化与老龄化的限制,助力于提升日本的增长
能力。”③由此,为实现经济增长,日本政府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集中精力改善雇
佣环境,促进就业,鼓励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为使每个在生育及养育孩子之后想就业
 
 
的人均可继续工作,日本政府积极提供儿童照料服务,快速消除学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的入学等候现象。2015年9月,安倍内阁推出以建构“一亿总活跃社会”为目标的新政策,其中之一也包括加大幼儿抚养和护理政策支持力度,把女性劳动力从专职照顾家庭的状况中解放出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参与率和生产力。由此可见,政府希望借助振兴幼儿教育,使妇女在生育和照顾完儿童之后可以重返劳动力市场,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间接的推动作用,即幼儿教育成为日本振兴经济的手段之一。
1.3日本幼儿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目前,日本幼儿教育在教育制度与政策、教育内容与方法、师资建设、设施设备等方面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教育体系。尽管如此,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日本幼儿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首先,从历史发展上看,由于行政管理体系不同,日本主要有两大类幼儿教育机构。一类是幼儿园,依据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确立;一类是保育所,依据厚生劳动省颁布的《儿童福利法》设立。但随着日本社会变化,两者承担的任务与保育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幼儿园与保育所二元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幼儿园与保育所的师资和教育质量都存在差距,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法规和制度相互独立也不利于幼儿教育的均衡发展;经费筹集渠道不同还造成政府公费的双层投资。虽然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就开始对幼儿教育机构二元体制产生争议,但是这一问题牵涉到文部科学省与厚生劳动省之间的利益关系、幼儿园与保育所的经营问题与职责划分等,直至21世纪认定儿童园的建立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其次,在日本进入小学后长期无法适应的幼儿不断增加,不能专心学习,不能按教师要求安静地坐在座位上听老师讲课的课堂混乱、“班级崩溃”等现象层出不穷,以至于教师难以有效组织教学。在日本,这被称为“小一问题”。根据东京都2009年7月
实施的调查显示,有23.9%的公立小学校长认为,平均每4所学校中就有1所学校产生了“小一问题”。①有人认为这是由于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主要采取“游戏”的教育方
式,重视幼儿的自发活动;与之相对,小学教育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固定的时间表进行课堂授课,而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没有很好地衔接才产生了这些问题。
 
另外,近些年日本社会环境和教师成长环境的变化也在迫切要求提升教师的素质能力。2015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教师培养部门会议的报告书中指出:如今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大数据的活用等取得了良好成就,未来社会的高速发展必然也离不开这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支持。因此在学校教育阶段直接培养与提升教师的素质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教师自身也应该具备持续学习的探究能力并掌握新型学习方法的实践指导能力。报告中还提到有关教师教学的国际调查显示,“如果可以重新选择职业的话,还想做教师”的教
师比例,日本仅占58.1%,是所有参与调查国中比例最低的国家,而认为日本教师社会
评价高的比例仅为28.1%,也处于较低的水平。①这一现象与近些年日本社会与学校环境
的变化不无关系:随着社会整体学历水平的提高,教师作为专门性职业的社会评价反而
趋低;如今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期望与重视程度均有所提高,而无法满足大众期望的
学校和教师则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和家长的严厉批评。②
第二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措施
 
进入新世纪,日本愈发重视幼儿教育,并根据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幼儿教育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其法律地位,新增幼儿教育机构,调整课程设置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力求破解制约日本幼儿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振兴幼儿教育。
2.1提升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
新世纪,日本把幼儿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优先课题,给予了高度重视。2005年1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的《关于适应环境变化的今后幼儿教育的应有状态——为了幼儿的最佳利益》咨询报告中,强调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界定了幼儿教育的范围,为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2006年12月日本全面修订了《教育基本法》,并于当年12月22日公布实施。这是该法律自制定以来的首次修订,从修改程度和特征上可称之为“新教育基本法”,依然被诸多学者誉为日本的“教育宪法”。新《教育基本法》的颁布也被认为是日本教育理念的一次大转向。在次之前日本颁布的《教育基本法》中并没有关于幼儿教育的内容,但是此次修订专列了“幼儿教育”这一条款,明确
规定:“因幼儿教育对培养健全人格起重要奠基作用,国家与地方必须为幼儿的健康成
长创造良好环境,为幼儿教育的振兴采取适当的措施。”①这是日本首次将幼儿教育纳
入其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成为一系列幼儿教育相关法律制定与改革的重要依据。同时该法还新设了“家庭教育”
这一条目,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后代的教育负首要责任,应努力培养子女的自立
性及其他良好生活习惯,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②这意味着幼儿教育的范围不仅在幼
儿园、保育所,还应与家庭和社区联动,进行广泛的教育。该法还主张“国家及地方公
共团体应为监护人提供各种信息和学习机会,并采取必要的家庭教育支援措施。”③由
此也能看到日本幼儿教育从家庭“私事性”向国家“公共性”转换的意图,之后日本政府也颁布了多项法令、采取了诸多措施扩大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公共教育事业领域,
 
极力促进幼儿教育振兴。
新《教育基本法》使幼儿教育的地位得以明确界定。紧随其后,日本文部科学省根据新《教育基本法》精神,于2007年6月修改了《学校教育法》,将原第七章“幼儿
园”一章的位置提前到了第三章,此后幼儿园教育置于小学教育之前,将其作为学校教育体系的起点,更是强调了幼儿教育的奠基作用,提升了其法律地位。立足于《教育基本法》对教育目标和幼儿教育的相关规定,新《学校教育法》第22条指出,“幼儿园
作为义务教育及后续教育的基础,其目的是为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为幼儿健康成长提
供适当的环境,并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①这强调了幼儿教育对个体后续教育乃至一
生的发展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新《学校教育法》第23条还提出了幼儿园教育的五项具体目标为“①养成健康、安全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习惯,促进身体机能的和谐发展;②通过集体生活,树立集体意识,融入集体生活,加深对家人和周围人的信任,培养个体自主自律意识、规范意识与合作的精神;③培养对周围的社会生活、生命和自然的兴趣,培养儿童对生命的正确理解与思考能力的萌芽;④通过日常对话、
图画、童话故事等方式,培养正确的语言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⑤通过音乐、肢体动作
和造型等方式,培养丰富的感情和表现力。”②《学校教育法》还规定幼儿教育课程编
制及其他保育内容有关的事项均以第22、23条的规定为基础,自此幼儿园教育目标也不再放到幼儿园教育要领总则中具体阐述。由此可见,新世纪日本将幼儿教育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位,日本幼儿教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2增设幼儿教育机构
2.2.1创设“认定儿童园”
纵观日本两大幼教机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幼儿保育和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原
则上幼儿园偏重于教育功能,不接收3岁以下的幼儿;保育所偏重于保育职能,接收由于家长因工作、生病、贫困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照料的0-5岁幼儿,而幼儿是否能够进入保育所需要由市政当局决定,幼儿家长向市政当局提出申请后,按登记顺序的前后排队入园。但随着日本社会的发展,产业结构逐渐改变,家庭的结构收入业由男人单方面支
 
撑转为夫妇双职工,妇女就业率也随之提高,由此导致日本社会对幼儿园及保育所的需求迅速增加,尤其是保育所供不应求。因此,除保育所提供的保育服务外,日本幼儿园也开始实施寄托保育。虽然幼儿园教育时间的标准为每天4小时以内,但由于大多家庭都有寄托保育的需求,因此政府也开始大力提倡幼儿园实施寄托保育,但这对于解决日本“入托难”的问题仍仅仅是杯水车薪,加之日本社会对保育一体化的呼声愈演愈烈,日本政府尝试对幼儿教育机构的二元体制进行改革,于2006年创建了认定儿童园(認定こども園)。认定儿童园作为一种同时具备保育和教育职能的综合幼儿教育机构,兼具幼儿园与保育所的双重职能,打破了日本幼儿园与保育所之间的业务界限,成为日本主要幼儿教育机构之一。认定儿童园接收0-6岁所有适龄幼儿,无论监护人是否参加工作适龄幼儿均可入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身体残疾的幼儿和单亲家庭的幼儿也都能够公平选择入园,这也是基于教育公平的基础之上,使所有幼儿均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
认定儿童园由内阁府管辖,其目的是为三岁及以上仍需要托育的幼儿提供教育和保育的综合化服务,提供适当的环境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的同时,为监护人提供育子支援。认定儿童园分为以下四种类型:①幼保合作型;②幼儿园型;③保育所型;④地方自主决定型。无论婴幼儿监护人是否就业均可申请认定儿童园享受托育服务。认定儿童园需
要为0-2岁的婴幼儿配备具有保育士资格的员工;为3-5岁幼儿,配备同时具备幼儿园
教师资格和保育士资格的教师。①认定儿童园制度化之后,日本就开始通过提高国民对
认定儿童园制度的认知程度、简化认定儿童园的事务手续、强化认定儿童园的功能、根据地区不同需求灵活利用认定儿童园设施,全国推广认定儿童园的建设等措施确保和提高认定儿童园的教育水平。
2008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制定的《教育振兴基本计划》还提出了5年内建设2000所认定儿童园的目标。但是因为认定儿童园受文部科学省和厚生劳动省的双重监管,并在
从业人员资格、硬件设施等方面标准设置较高,截止到2014年年底日本全国只设立了
1360所认定儿童园,仅完成最初目标的70%。②于是,2012年8月国会通过了民主党联合自民党、公明党两大在野党提出的《育儿支援法》《认定儿童园法修正法》及其《儿
 
 
童福利法修正法相关的整备法》,以这三部关联法案为基础形成的育儿支援新制度于2015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以此为契机,日本在从业人员资格、硬件条件、财政投入、
服务对象与内容等方面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认定儿童园制度重新修订,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将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定位为学校和儿童福利设施的合一体,与幼儿园属于同一法律地位,并促进现有的幼儿园和保育所向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转变。其次,除企业公司外,允许国家、地方自治体、学校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均可申请设立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并消除了认定儿童园存在的双重监管问题,具体内容如图2-1所示。
 
 
图2-1认定儿童园改革前后对比图
2.2.2新设“地域型保育事业”
受地价高昂的原因,日本大城市或中小城市的核心地带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立保育所,进而无法满足家庭的保育需求,但仅凭一个小房间就可运营的小规模保育服务机构成本偏低,毋庸置疑成为解决幼儿“入园难”的更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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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日本政府还在育儿支援新制度框架下新设“地域型保育事业”,又称“小规模育儿服务机构”。所谓“地域型保育事业”是依据《儿童福利法》设立,以由市町村地方政府批准许可的儿童福利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①小规模保育设施,幼儿人员名额在6人以上,19人以下;②家庭保育设施(又称“保育妈妈”),幼儿人员名额5人以下,在家庭氛围内提供细微保育服务);③入户保育服务设施,为需要个别护理的
家庭提供入户一对一的保育服务;④企业单位内保育设施,为员工的孩子及社区中需要
托育的幼儿提供保育服务。①“地域型保育事业”主要聚焦0-2岁儿童的保育服务,有
利于缓解日本幼儿的保育压力。
关于“地域型保育事业”的认定标准,共分为A、B、C3类。A类是指小型保育所,类似保育所分校,职工数在保育所基准上增加1名;C类类似于家庭式保育,幼儿数量少,0-2岁儿童与职工人数比为3:1,对教师资格要求相对较低;B类规模介于A类和C类之间,能够灵活地转变类型模式,日本政府鼓励其向A类型过渡,进一步提高保育质量。当地民营企业、非营利组织(NPO)团体、社会福利法人和民间志愿者等各类型法人均可申请设立“地域型保育事业”,市町村地方政府对从业人员资格、硬件条件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标准。日本政府也鼓励其提供如居家看护、夜间托育、临时托育、“放学后儿童俱乐部”等多种新型托育服务,解决双职工家庭所面临的幼儿教育、幼小衔接等问题,为儿童创造更加安全、安心的成长环境。可以预计,小规模育儿服务机构既可以充分调动参与育儿支援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又能够丰富拓展育儿支援等相关服务内容、提高托育服务效率,满足社会多样化的育儿需求。并且在日本政府面临沉重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小规模育儿服务机构在节约政府财政支出,提高市町村地方政府提供育儿支援服务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
2.3改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
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幼儿在丰富的日常生活环境中可通过自主的日常活动和游戏获得直接并具体的经验,通过与自然、人和事物的接触获得其生存能力与丰富的感性,而作为幼儿生活环境之一的幼教机构也必须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意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经验。为
 
 
此,日本制定了《幼儿园设施配备方针》,规定了设施规划和设计中的注意事项,以期创设良好的幼儿教育环境,确保幼儿教育能够顺利推进。而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与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日本幼教设施的配置标准也在不断改进与完善,具体内容如表2-1所示。在当今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知识型社会,日本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学力观也发生了变化。《幼儿园教育要领》是幼儿教育的指导方针,2017年重新修订的《要领》中强调幼儿教育以环境教育为基础,进一步培养幼儿应对未来挑战的资质与能力。依据此次《要领》的更改与社会状况的变化,2018年改订的《幼儿园设施配备方针》中,对幼教机构的基本要求为:①在与自然、人和事物的接触中通过游戏进行潜移默化地指
导;②创建健康、安全和类型多样的设施环境;③幼教设施应考虑与当地社区的合作以
及与周围环境的和谐发展。①
表2-12003年至2018年日本《幼儿园设施配备方针》的修订要点
 
年份 《幼儿园设施配备方针》修订要点
2003年8月 留意幼教设施的犯罪防范的安全问题、增强其抗震性、防止建筑材料散发的化学物质污染室内空气等。
2007年7月 增加幼教机构内的无障碍设施
2009年3月 加强幼教机构设施事故预防
2010年2月 依照《幼儿园教育要领》提供多样的生活体验环境,促进特殊教育
2014年7月 反思东京大地震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幼教设施的海啸防御能力,改善学校设施老化问题
2016年3月 幼教设施功能复合化、长寿命化,木材利用问题
2018年3月 提供丰富的幼儿生活和活动环境,促进机构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
以日本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港北幼儿园为例,该幼儿园占地面积2,819.5㎡,建筑面积983.02㎡,木造2层规模,现有9个班级,共264名(3-5岁)幼儿。该幼儿园
的独特性在于以:①打造立体空间,确保安全的同时创造多种游戏场所供幼儿选择。其中游戏大楼和托儿所大楼位于庭院周围,每栋大楼都通过一楼的走廊和二楼的露台相连。每栋托儿所大楼均设有阁楼和走道,并在整个教学大楼内以及外部楼梯上固定了三
 
维流水线。园里到处都是游乐设备,幼儿可尽情地进行各种运动,例如蹲下,爬行,爬山和下降,例如图2-2;②综合利用各种小空间,以便幼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玩耍的地方,例如图2-3;③为父母打造了学习与休闲空间,可用于家长聚会或社区活动,例图2-4;④幼儿园的户外和半户外地区为幼儿创造可激发创造力的体验花园。花园的表面材料是土壤,幼儿可以玩泥土,感受大自然。花园中的树木和盆栽,营造出树荫,
还可以通过落叶让幼儿感受季节变化。①如图2-5。图2-2露台上尽情尽情跑跳玩耍的幼儿
 
图2-4游戏室二楼的父母会议室
 
 
图2-3走廊上与幼师玩耍的幼儿
 
图2-5夏天自制水渠供幼儿玩耍
 
资料来源:文部科学省.これからの幼稚園施設[EB/OL].https://www.mext.go.jp/content/20200214-
mxt_sisetuki-000001714-001.pdf.2020-02-27.
2.4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
2.4.1制定一体化的幼小课程标准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幼小衔接问题,日本关注幼小衔接问题也具有较长的历史。但是,日本实质性地推进幼小衔接,则是进入新世纪之后才开始的。特别是近些年来,日本加快了幼小衔接的步伐,从教育目标到教育课程以及具体的教育活动确保幼儿园与小学之间能够平稳过渡。《幼儿园教育要领》、《小学学习指导要领》是由日本
 
文部科学省制定的幼儿园、小学教育课程的国家标准。日本2002年版本的《小学学习指导要领》中要求取消一、二年级的理科和社会科课程,增设生活科,也不再进行分科教学而是采取领域活动。自此,日本幼儿园与小学课程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衔接。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的《幼儿园教育纲要》和《保育所保育指南》,均提到了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的重要性,并加入了推进幼小衔接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日本《小学
学习指导要领》中规定了幼儿园乃至保育所需要和小学联合的教学内容,明确提出小学
应当保证与保育所、幼儿园的顺利衔接。①从此,日本的幼小衔接扩展为保幼小(保育
所、幼儿园、小学校)三者的一贯制教学。小学学习指导要领》还在总则、国语科、生活科、音乐科及美术科的指导内容编写注意事项中明确指出在课程计划设计编写时,需考虑到与幼儿园语言、表现等领域课程的关连性。
随着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的发展,为确保幼儿学习与发展的连续性,日本不断扩大了幼小衔接的范围,2017年3月重新修订的课程标准,不仅强调幼儿园要改善与小学课程目标与内容的连贯性,还提出幼儿园、保育所、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之间的课程连贯性,由此形成系统化与一体化的幼小课程标准,促进幼儿教育课程体系的一体化。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17年3月首次共同修订的《保育所保育指针》、《幼儿园教育要领》、《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教育·保育要领》,这三份课程标准均指出保育所、幼儿园、认定儿童园(以下简称为“三大园所”)承担着同等重要的幼儿教育功能,是日本主要的幼儿教育机构。此次修订将三大园所的教育目标与内容一致化,均突出了以“资质与能力”为核心的、新时代背景下学生生存能力培养的保教目标。该三大纲领性指导文件也都强调了无论是满三岁儿童的保育还是未满三岁儿童的保育活动都应努力促进与小学教育的圆满过渡。并且,2017年新修订的三大园所教育要领与中小学指导要领也是首次统一提出培养个体“资质与能力”这一概念,并以此作为课程设置的出发点,提升了
幼儿园课程与小、初、高各学段课程在目标与内容上的连贯性,加强了各个教育阶段之
间的连续性,促进了幼儿的可持续性发展。②此次三大园所的课程标准还共同增加了“希
望在幼儿期间培育出的幼儿形象”(简称“幼儿的十大形象”)这一新内容,是对5岁
 
 
后半期幼儿形象的预期憧憬。“幼儿的十个形象”这一新概念贯穿此次三大园所课程标
准的修订案,在幼儿教育目标与内容的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总领作用,有助于促进三大
园所幼儿发展与学习的连续性与一致性。①
2.4.2编制与实施幼小一贯课程
除制定连贯与统一的课程标准,确定统一的教育目标外,日本还设置了幼小一贯课程。自2000年以来每次修订都一直在强调设计利于幼小衔接的教育课程。2000年日本仿照小学的课堂教学时间,将幼儿园大班的课程时间延长至每次40-50分钟,而2002年日本在小学低年级的课程设置上,取消了一、二年级的理科和社会科课程,增设生活科,课程内容贴近与幼儿相关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征,幼儿在观察、游戏、手工制作等过程中体验生活,培养兴趣与学习能力。低年级也不再进行分科教学而是采取领域活动,小学生在教师创设的环境中主动探索。自此,幼儿园与小学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衔接。目前,日本将在幼儿园后期进行的课程设为衔接前期课程,在小一入学后到暑假期间所进行的课程设为开端课程。衔接前期课程,并非是在幼儿园阶段进行小学先修指导,而是配合该时期幼儿的身心发展,以幼儿教育的特性及未入小学后的生活为课程参照,提供恰当的生活环境及幼儿发展所需的必要体验,培育幼儿应有的交往能力、学习兴趣等,进而自然地与小学教育相衔接。小学初期的开端课程,依据小一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往往以生活科为中心展开,整合了幼儿的体验学习与小学的教科学习,利于协助小一新生顺利适应小学生活,克服“小一问题”。开端课程的实施时期与方式依各校规划不尽相同,有的学校安排在一年级的第一个月实施,亦有学校安排在小一的第一学期甚至更长时间,并结合地区的幼小衔接计划、地区特性以及学校工作部署、学校特色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以下将以京都市立伏见住吉幼儿园和京都市立伏见住吉小学校的衔接课程为例进行说明。该衔接课程以“幼儿和幼儿的数字感”为主题。京都市立伏见住吉幼儿园大班以“游戏中潜伏的数值学习”为主题的衔接前期课程中,通过举办一场共25人的“爆米花派对”,由幼儿为25位“客人”准备小礼物并确认共需要多少张四人位长椅,在这一游戏中幼儿通过与他人合作,在自己主动思考、亲身体验的过程中得出“25人即
 
 
25个礼物,但所需四人位长椅并非只有25个座位(乘法运算的初体验)”的结论。该幼儿园诸如此类的教育活动还很多,幼儿通过日常的主体性活动可获得丰富的体验与经验,潜移默化中为后期的学习奠定基础,与小学教育自然且有效地衔接。京都市立伏见住吉小学的开端课程,主要是通过活动与游戏课程,逐渐融入学科学习,以渐进和统整的方式,协助小一新生顺利适应新学校生活。在幼儿入学第一天依然仿照幼儿园的游戏体验,一堂课以15分钟而不是一小时为单位,以生活科为中心进行综合学习,尽力消除幼儿的不安感,实现有效的主动学习。在学习内容方面,幼儿园阶段是幼儿对数量、图形与标记、文字的初步接触,但小学一年级的数学科目会细化为“数量与计算”、“数
量与度量”、“图形”,“数量关系”四类,这些知识的授课均按照幼儿园学习的顺序
重新编排。①
2.5强化幼儿教师专业水平
2.5.1提高幼师职前培养水准
2.5.1.1提高职前学历水平
按照《教员许可法》的规定,日本幼儿园教师同中小学教师一样,必须在经文部科学省指定的教师培养机构中修足足够的学分才能获得从教的资格。就幼儿教师职前教育来看,日本承担幼儿教育师资培养的机构类型多样。为了取得更高水平的资格证,新世纪日本主张将幼儿教师培养机构从短期大学向大学过渡,提升其学历层次,扩大获得一级许可证(本科学历)的机会与人数。随着日本国民学历水平的普遍提升,相当于专科等级的二级资格证已濒临被淘汰的边缘。在2006年4月1日之前,日本经文部科学大
臣认定具备培养幼儿教育师资资格的大学有151所,短期大学224所,研究生院仅82
所,文部科学大臣指定的培养机构和专科学校37所。②但自2019年4月1日起,日本
文部科学大臣认定具备开设幼儿教师培养课程资格的大学增至606所,研究生院增至
413所,短期大学数量不变,仍有224所,还有文部科学大臣指定的培养机构和专科学校等36所。③由此可见,大学和研究生院即将成为日本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主力,改变
 
 
了以往幼儿教育师资主要由短期大学和大学培养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日本幼师的职前学历层次,确保幼儿教师职前培养质量。其他类型的培养机构也能够灵活地满足大学正规课程培养师资不足时的需要。日本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也根据培养机构的不同,教师学历的不同划分为三个等级,也彰显着日本对幼儿教师的高学历化要求。
2.5.1.2优化幼师培养课程
随着日本《教育职员许可法》(2016年11月)与该法执行条例(2017年11月)的再次修订,日本对幼儿教师培养课程进行了优化,重新调整了教师职业课程的履修标准和最低学分数,具体内容如图2-2所示。在官方机构中修完所要求的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合格毕业后才能够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这次调整并没有在课程数量总和上进行增减,而是调整了课程结构,将原来幼儿教师培养课程的三部分打乱顺序重新划分为五部分。其中,学科科目,如小学所学的语文、算术、生活、音乐、图画、体育,更改为五个领域的教育内容及保育内容的科目(《幼儿园教育要领》规定的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并将原来的6学分增至16学分,这一更改纠正了幼儿园“小学化”的错误思想,更符合幼儿教育心理发展水平,也利于幼儿教师提前了解幼儿教学的内容与方法;教育基础理论的相关科目、学生指导、教育心理咨询相关科目、教育实践相关科目从教师职业科目中提取出来作为新设学科,提升了其课程地位;曾经的选修课改为大学自主设置的科目,所占学分增加了4学分,且在所有课程中比重最大,给予大学充分的自主权,使原来划一的课程具有了多样性,也为大学特色办学和促进学生个性创造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这次调整还在课程内容里新增了对需要特别支援婴幼儿的了解(修
得1学分以上),道德、综合学习时间的指导方法,对学校与地区的合作、学校安全、
课程管理、职业教育等内容也进行了追加。①总而言之,为达成在职前教育阶段形成教
师基本素质的目的,这次《教育职员许可法》的修订新设和充实了适应新时代变化与日本教育现实问题的课程体系,对幼儿教师培养课程的要求也更加细化、具体。并且,日本文部科学省自2018年起开始对所有师资培养课程进行评估,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将被暂停甚至吊销授课许可。这一措施对提高幼师职前培养水准,促进教师能力整体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
 
 
图2-6日本幼儿教师职业课程调整前后对比图
2.5.2幼师资格灵活化
进入新世纪后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逐渐完善。目前,日本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已经形成申请、考试、证书发放及更新等完整的体系。弹性化、综合化、任期制成为新世纪日本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发展新方向。
2.5.2.1灵活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随着近些年日本幼保一元化的深入发展,幼儿园和保育所逐渐向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转型,新保教体制下要求教师同时具备保育员保育士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情况更加普遍。为培养和扩充同时具有保育士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队伍,推进保育所与
29
 
幼儿园的一体化建设,日本于2005年开始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具有保育士资格且具有一定保育所工作经验的保育员即可参加,这一举措打破了只能在大学或短期大学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限制。2017年幼儿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扩展了考试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参加考试:①幼儿园中从事保育事业的职员、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中从事教育或保育事业的教师、其他儿童福利设施和小规模育儿服务机构中具
有三年以上和4320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在职者;②高中毕业或有资格进入其他大学(包
括大专院校)并在1997年4月1日之前出生的国民。①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于每年的9、10月进行,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及格后即可参加第二次考试。申请考试者须提交教育委员会规定的申请书、体检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者方可报名参加笔试。参加考试取得的资格证是幼儿园教师的二级资格证(专科学历)。第一次考试内容分为一般教养、教师职业(Ⅰ)、教师职业(Ⅱ)三科。一般教养课程内容包括人文、社会、外语;教师职业(Ⅰ)课程包括教师职业的意义、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政策、幼儿教育学、幼儿教育心理学、教育行政学、教育社会学、教育经营学等;教师职业(Ⅱ)课程包括幼儿指导、教育咨询、升学指导、教育课程论、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保育内容指导法等。第二次考试内容分为教师职业(Ⅲ)和制作
指导方案两科,教师职业(Ⅲ)课程内容包括教职课程延伸、教育指导方案的制作(周
案、日案)。②由此可见,日本非常重视幼儿园教师知识的多元化及专业化,考试把关
严格,资格审查力度大,充分体现了日本对幼儿教师水平的全方面把握。
2.5.2.2创设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
2006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上台仅两周便积极组建了教育再生会议机制,着重关注学生学力低下与教师素质等教育问题,并将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作为重点议题。于2008年日本重新修订《教育职员许可法》,建立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自取得之日
起满10年更新一次,临时教师资格证需每3年更新一次。依据规定,无法完成执照更新研修的幼儿教师将会失去教师资格。③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除对此后的资格证获得者有所限制,该措施施行前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众多“既得利益者”也需要执行。这使得包括幼儿教师在内的日本教师感受到了危机,有利于促进日本师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为帮助幼儿教师不断提高学识修养,此法还规定,“日本文部科学大臣认定的幼儿师资培养学校承担资格证更新讲习,由文部科学令规定讲习的内容,教师则需要接受30小时以上的资格证更新讲义”。日本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首次在真正意义上打破了教师执照与在职研修之间的断层问题,推动了日本教师教育一体化。综上所述,日本通过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幼儿教师资格制度,严格限制了幼儿教师的准入门槛,对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5.3加强幼儿教师的职业中期培训
目前,根据教龄划分,日本幼儿教师的培训主要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和职业中期教师培训。新任教师培训制度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就开始实施,新任幼儿园教师必须在工作之余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对不能胜任者予以淘汰。虽然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新任教师的专业能力,但是面对伴随社会环境变化而滋生的种种教育问题,有的教师还是感觉力不从心。同时被认为无法进行恰当的学习和生活指导的幼儿教师人数也出现了增加的趋势,这也要求对具有一定教职经验的幼儿教师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业中期幼儿教师的工作热情和自身的指导能力。于是,日本2002年6月修订的《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对工作满10年的教师提供适时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及学生指导等方面能力,简称“10年经验者研修”,并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实施。10年经验者研修以地方教委会制定的10年经验教师的评价标准为基础,采取与大学、研究生院合作的方式,通过编写研修教材、开设讲座、派遣专业教师等多种手段
实施专业性培训,一般在幼儿园和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实施的平均天数为15.5日,包
括园内培训8.8天,园外培训6.7天。①主要由各都道府县、指定都市以及核心市教育委
员会负责执行。
2016年日本再次修改《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将“10年经验者研修”改为“职业中期教师培训计划”,不仅为具有10年教龄的幼儿教师提供培训,还会开展8年、11
 
年、13年、20年等不同教龄者的培训工作,按照参加工作年数的不同提供不同内容的研修,于2017年开始实施。这一举措极大地丰富了在职教师培训的种类,可提高不同教龄幼儿教师的素质和能力。2017年在幼儿园和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中实施的“职业中期教师培训计划”,其培训课程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种,具体包括教育课程的编写、幼儿理解、育儿支援、人际关系等40多种具体课程,其中偏重于选择教育课程的编写、
指导计划的设计、幼儿理解、特别支援教育、保幼小(保育所、幼儿园、小学)衔接这
些课程的居多,也均为近些年日本幼儿教育的热点问题。①这些举措为达到一定工作年
限的幼儿教师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与方法提供了机会,促进了幼儿园教师职业发展,更能适应新世纪要求。
2.6优化幼儿教育财政投入
2.6.1统一财政经费投入方式
近年来日本政府一方面鼓励女性提高生育率,减缓少子化的进展;另一方面又期待提高女性劳动就业率,减缓劳动力人口下降的压力。婴幼儿的养育问题作为限制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原因,如果幼儿园和保育所数量供不应求的情况得不到改善,则很难实现日本通过就业带动经济发展的目的。因此,自2015年4月开始实施的育儿支援新制度创设了“给付费”的方式,统合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支付途径,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费用标准,对三大园所及其他保育机构实施统一的经费投入方式。过去日本是由获得“保育不足”认定的婴幼儿监护人与市町村地方政府签订保育协议,并将保育费支付给地方政府,再由市町村地方政府与保育所签订委托协议,由政府向保育所支付一揽子日常运营资金,政府委托保育所向婴幼儿提供保育服务,即所谓的“间接契约”方式。以往是婴幼儿监护人直接与幼儿园签订协议,并向地方政府申请补助金,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监护人和幼儿园提供就园奖励费。育儿支援制度改革后,任何幼儿保教机构均直接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并由监护人直接向保教机构支付费用,同时市町村地方政府以“给付费”的形式补充“公定价格”剩余部分支付给幼儿教育机构,即“‘公定价格’(标准费用)=政府‘给付费’+婴幼儿监护人直接向幼儿保教机构支付的费用,”由此幼儿保教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之间形成直接契约关系。所谓的“公定价格”是指日本政府部门对各种幼儿教育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标准,类似于医疗保险目录价格。日本政府根据“公定价格”以及婴幼儿监护人负担的保育费向幼儿保教机构支付“给付费”,改变了以往由政府向幼儿保育机构提供一揽子运营资金费、对幼儿教育机构提供奖励费的补助方式,统一了日本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支付途径,有效地控制了财政支出。
“给付费”分为“地域型保育给付”和“设施型给付”。“地域型保育给付”则是为“地域性保育事业”提供财政支持,如小规模保育设施、家庭保育设施、入户保育服务设施、企业单位内保育设施等,借以加快消除大城市中的等待入园(所)的儿童,同
时确保儿童数量减少地区的保育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地域型保育给付”无论公立或私
立,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各承担1/3。①而“设施型给付”主要针对幼儿园、保育所、
认定儿童园三大主要幼儿教育机构而言,在私立幼儿教育机构,“设施型给付”金额由国家承担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4,而公立幼儿教育机构“设施型给付”金额全由市町村负担。“给付费”方式也使得社会福利法人、民间团体、民营企业等多种类型的法人均可进入幼教行业开设“认定儿童园”、小规模保育所等多种教育、保育机构并获得政府“给付费”。可以预计,在日本政府面临沉重财政负担的情况下,该措施对减轻育儿家庭负担、切实满足育儿家庭日常需求、解决“入园(所)难”的问题发挥着重大作用。
2.6.2实行幼儿教育全免费
日本幼儿教育的入学费用主要根据幼儿年龄和家长的收入征收,公立机构的学费平
均每月2万日元左右(约1200元人民币),私立的每月4万日元左右,②相比于日本免
费的义务教育和低学费的公立高中,幼儿教育的费用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多子家庭而言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为确保3-5岁学龄前幼儿有充分的入园机会,日本实施了入园奖励费补助金制度,为公立或私立幼儿园的低收入幼儿家庭减免学费。而保育所一开始即被定格为儿童福利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更侧重于为低收入家庭的幼儿提供入所机会。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母亲走出家庭进入社会,双职工家庭不断增加,日本政府也支持女性再就业,因此以平衡女性就业与育儿关系为中心开展育儿支援行动,比如普及育儿休假和
 
育儿津贴,优先招收双职工子女,整顿育儿援助体制等,尽力在育儿、就业、家庭等方面优化育儿环境,对学龄前儿童提供更多支持。如今,日本提出了实行幼儿教育全免费的举措,该政策几乎惠及了日本所有的婴幼儿,支援范围也实现了从低收入阶层到双职工家庭再到社会全体幼儿的转变,减轻所有育儿家庭的费用负担,提高了日本幼儿入园(所)的比例。
2013年5月,日本提出向保育所、幼儿园内3-5岁的幼儿费用全免的建议,由幼儿园就园奖励费补助逐步推进幼儿教育全免费。此项补助一是对低收入育儿家庭的补助,二是用于减轻多子家庭的负担,三是用于扩充市町村的补助费用。2014年日本政府开始实行第2个孩子半额化,第3个孩子全免费,取消了对第2个孩子、第3个孩子补助的所得限制。2017年10月的日本众议院选举中安倍政府实现连任,提出将“育人革命”作为新经济政策的支柱之一,明确指出幼儿教育全免费的资金来源于增税的收入,强化了幼儿教育的公共产品性质。日本于2018年10月1日公布了幼儿教育全免费的推进状况,最终决定从2019年10月1日起提高消费税的同时,免除所有3-5岁幼儿的一切费用。
文部科学省规定可享受教育全免费的主有必要进行要对象为:①被日本政府认定为有必要进行幼儿教育的所有3-5岁幼儿,无论家庭收入如何,3-5岁幼儿均能免费享受幼儿园、保育所、认定儿童园的服务;②免居民税家庭的0-2岁幼儿;③在残障儿童活动中心等福利机构托育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除此以外,日本政府对符合以下情况的幼儿部分补助:①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园,该园幼儿每月最高可免费2.57万日元,其中国立大学附属幼儿园1.87万日元,国立特别支援学校幼儿部0.04万日元;②幼儿园的托管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最高免除1.13万日,如果没有达到该金额上限也是免费享受该服务;③在认可外保育机构托育的3-5岁幼儿,以保育所保育费的全国平均标准(每月3.7万日元)为限免除保育费。在认可外保育机构托育的0-2岁幼儿(免居民税家庭),每月最高可免4.2万日元。认可外保育机构的费用由机构创立者自由设定,
如果入所费用没有达到政府免减的金额上限也相当于免费;若达到该标准,则在扣除政
府设定的免减金额后,只需要家庭承担剩余部分即可。①
 
关于实施幼儿教育全免费的经费,2019年全部由国家承担,但后期经费由国家和地区共同承担,以消费税、地方交付税等作为财政来源。符合育儿支援新制度规定的“设施型给付”和“地域型保育给付”幼儿保教机构,财政资金由国家承担1/2,都道府县
和市町村各承担1/4,而公立幼儿保教机构全部由市町村负担。对于其他育儿设施,财政资金由国家承担1/2,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1/4。①基于2019年日本预算(草案),
国家和地区负担的具体金额如表2-2所示。
表2-2国家和地区负担的幼教机构经费金额
 
 
法律地位
区分 国家·地方合计(亿日元)
国家 都道府县 市町村
设施型给付
(包括地域型保育给付) 符合2015年育儿支援新制度规定的幼儿园、保育所等 私立 4118 2059 1030 1030
公立 1635
-
- 1635
 
 
其他育儿设施 2015年育儿支援新制度未涉及的私立幼儿园等 1393 697 348 348
认可保育机构以外的保育设施等 282 141 70 70
托管班等 336 168 84 84
合计 7764 3065 1532 3167
2.7完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日本幼儿教育质量问题源于认可外保育机构的质量问题。由于认可外保育机构在设置标准、保育员设置要求及其他某些方面存在审查不严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现象,使幼儿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日本厚生劳动省于上世纪就提出了实施第三方评价的设想,表示将各类保育所的幼儿教育质量问题纳入到第三方评价体系中,以改善社会公共服务质量。2005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福利服务内容评价标准指南(保育版)》,此后日本开始实施保育所的第三方评价监督其教育质量。2008年日本重新修订的《保育所保育
 
指针》要求每位保教人员都必须通过自我评价的方式来改善幼儿的保教质量。
为了与保育所的质量监督保持同步,日本文部科学省对幼儿园的质量评价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日本幼儿园逐步开始进行自我评价。虽然当时并未颁布针对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的政策,但也为新世纪日本建构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6年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幼儿教育振兴行动纲领》,在第七项“强化地方行政,构建促进幼儿教育的体制”目标中明确将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价作为重要的实施方法之一。2007年日本《学校教育法》修订后,《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也作出相应改动,明确提出幼儿园乃至高校均有实施自我评价与公布评价结果的义务。至此,幼儿教育质量的自我评价实现了法律义务化。考虑到幼儿园的特殊性,为了充分而全面地推进幼儿园评价的实施,日本文部科学省还制定了《幼儿园评价指导方针》要求幼儿园应尽可能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外部评价。而经过多次修订后,文部科学省于2011年颁布了《幼儿园评价指导方针(2011年改订)》,追加并充实了第三方评价的相关内容。至此,日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教育性质、设置标准、课程内容、教师培养、评价标准等方面的规范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概括和阐述,形成了一个由自我评价、相关者评价、第三方评价组成的完整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为幼儿教育的质量监督提供了保障。此外,无论是自我评价、相关者评价,还是第三方评价的评价结果均要收集和汇总形成报告并采取广泛的形式向家长、社区居民、主管部门等公布其结果及其改善方案。这一方式使各幼儿园的优良程度、当前及今后课题一目了然,提高了家长、社会对幼儿教育的信赖度,同时也明确了家、校、社区三方合作的必要内容。
36第三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成效
 
面对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世纪日本政府积极稳妥地实施幼儿教育振兴举措,谋求幼儿教育事业在现有基础上的改善。相对于教育举措的实施,其效果的呈现往往具有滞后性。此外,由于存在一些举措刚刚开始实施,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进一步验证。因此,本文在参考文部科学省最新调查、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的成效进行简要总结。关于该课题,笔者还有待进一步的充实与完善。
3.1保育服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为解决“入园(所)难”问题,满足多样化的保育需求,新世纪初日本政府废除了对保育所设置主体的限制,推进保育所的民营化,使民间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到保育所的创建中。另外,日本政府还放宽幼儿保育机构职员配置、硬件设施等方面的限制标准,促进了小规模保育事业的发展。2015年日本实施的育儿支援新制度又新增了四种新型保育机构,即由小规模保育设施、家庭保育设施、入户保育服务设施、企业单位内保育设施组成的“地域型保育事业”,减少了等待入园(所)儿童的数量。加之政府给予的“给付费”使得民间各种类型法人进入保育服务市场取得了重大突破,对于存在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保育机构,政府也有权停止或减少支付“给付费”,借此严格把控保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在正规保育机构周边,针对双职工家庭子女,日本还鼓励地方政府、民间团体、民间企业等多种法人组织建设“放学后儿童俱乐部”、临时托育、夜间托育等小规模保育设施。如此一来,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日本的幼儿教育建设中,保育服务市场也在不断扩大,幼儿家长充分掌握了选择的主动权。
3.2幼保一体化获得实质性进展
日本于上世纪就已提出“幼保一体化”,主张结合幼儿园的教育和保育所的保育功能,但时至2006年认定儿童园的开办才使“幼保一体化”获得实质性的进展。认定儿童园作为综合性幼儿教育机构,综合了日本幼儿园和保育所的功能,使更多的幼儿获得了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也满足了家长对幼儿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认定儿童园”和“地域型保育事业”服务机构等新型保育机构也强化了日
 
本幼儿教育机构的保育服务能力。尤其是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消除了幼儿园和保育所之间的差别,为幼儿提供综合的幼儿教育服务,使幼保一体化迈向了一个新台阶。
自2006年日本开始实行认定儿童园制度以后,就有为数不少的幼儿机构提出开办认定儿童园的申请并获得了日本政府的批准。根据表3-1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至2014年,日本认定儿童园从94所增加到1359所,四种类型里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数量最多,增长速度也最快。2015年育儿支援新制度实施后,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升格为具有国家法律保障及财政支持的正规幼儿教育机构,向幼儿提供“幼保一体化”的服务的同时还能获得政府“给付费”的支持,使得各地申办“认定儿童园”积极性显著提高。
表3-1认定儿童园的分类及数量变化
 
年份
(年) 总数
(所) 幼保合作型(所) 幼儿园型
(所) 保育所型
(所) 地方自主决定型(所)
2007 94 45 32 13 4
2008 229 104 76 35 14
2009 358 158 125 55 20
2010 532 241 180 86 25
2011 762 406 225 100 31
2012 911 486 273 122 30
2013 1099 594 317 155 33
2014 1359 720 410 189 40
资料来源:研攻一.幼児教育の問題についての一考察[J].羽陽学園短期大学紀要,2015
 
(10):6.
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统计数据,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机构的数量由1,943所增加到5,276所,增长率约171.53%,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但2015-2019年日本幼儿园数量却由11,674所降低到10,069所。在园幼儿人数方面,2015-2019年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在园人数由281,136人增加到695,210人,共增加414,074人;幼儿园在2015-2019年期间在园幼儿人数由1,402,448人减少到1,145,574人,减少了256,874人。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机构的教师人数由37,461人增长到109526人,但幼儿园教师人数却由101497人减少到93593人。①换言之,2019年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的教师人数首次超过了幼儿园教师的总人数。2015年以来日本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在园总人数和教师人数变化如表3-2所示。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日本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数量、在园人数还不及幼儿园,但是增长速速远远高于幼儿园,教师人数也开始赶超幼儿园。总体而言,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标志着日本幼保一体化走向了新高度。
表3-2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与幼儿园
数量、在园幼儿数、教师人数对比图
 
 
年份(年) 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数量(所)
幼儿园数量(所) 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在园幼儿人数(人) 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人) 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教师人数(人) 幼儿园教师人数(人)
2015 1943 11674 281136 1402448 37461 101497
2016 2822 11252 397587 1339761 57118 99957
2017 3673 10878 505740 1271918 75615 97840
2018 4521 10474 603954 1207884 92883 95592
2019 5276 10069 695210 1145574 109526 93593
资料来源:本表根据文部科学省每年公布的学校数据编制而成.
3.3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所提升
随着日本社会对教育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每年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素养也在不断提升,并且还有越来越多的硕士研究生加入到教师队伍中,也促进了教师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根据日本2017年度教师资格证授予件数的调查结果显示,
2013-2017年间获得专修资格证(硕士毕业生)的人数由234人增加到264人,
获得一种资格证(本科毕业生)的人数由15777人增加到18316人。②通过学历
对教师资格进行要求与评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准入门槛。然而,学历也并非是日本对幼儿教师资格进行评比的唯一标准。日本幼儿教师还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学习和工作年限的积累后晋升教师资格证的等级,该做法也有益于提升日本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
 
此外,日本将教师资格更新和在职教师培训上升到法律规定,强制幼儿教师必须进修学习,打破了教师的“铁饭碗”,激励教师不断进行提升专业能力。根据三菱综合研究所的调查报告,日本教师资格证更新制度在“可以提升对幼儿的责任感和喜爱”方面,有42.7%的教师认为非常有效,54%的教师表示有效;33.7%的校长认为对职业中期教师而言非常有效,58.8%的校长则表示有效;44%的监护人认为非常有效,47.3%的监护人认为有效。整体而言,教师、校长、和监护
人群体对该措施持满意态度。对于教师职后培训的意见,在“可以提升教师指导
能力”上,82.1%的教师认同该说法,88.6%的校长认同该说法。①2017年日本广
岛大学对参加讲习的教师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也同样显示,教师认为从讲习课程中受益良多。综上,大多日本学校教育现场人员对教师资格证更新与职业后期培训持赞同态度,通过教师资格证更新和职后各阶段的培训能够改善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四章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启示
 
日本与我国的地理位置相近,文化背景与我国也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中日的幼儿教育均设有幼儿园及托儿所,但现有的社会支持依然无法满足家庭多样的育儿需求;家长愿意投资教育,国家也高度重视教育水平的提升与人材的培育工作等。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阻碍和制约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希望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经验能够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4.1完善幼儿教育的立法体系
加快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首先要在地位上给予高度重视,提升幼儿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整体地位,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即为用法律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日本的幼儿教育能够位居世界前列,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幼儿教育立法的重视,用法律强有力地保障了幼儿的各项权益,使幼儿教育事业的全面开展都有法可依,并得到了科学的管理。日本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首次将幼儿教育纳入其中,由此也可反映出日本国家重视幼儿教育的程度。
与日本相比,我国的幼儿教育法律体系还有待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其划分的四个独立学段中,迄今为止却只有幼儿教育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我国从2003年开始就将幼儿教育列入立法调研工作,但时至今日仍未真正完成,立法步伐一直较为缓慢。毫无疑问,幼儿教育法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前进步伐。《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效力位阶最高的专门幼儿教育法规。但是,由于该文件颁布的时间过早,法规的内容也并不能完全涵盖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的不足,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幼儿教育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如今的幼儿教育事业。目前,我国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专门针对幼儿
教育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而其余涉及幼儿教育的内容均散落于其他的教育法规体系中,这导致我国幼儿教育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局限性。
因此,我国急需加快幼儿教育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科学有效的幼儿教育法,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幼儿教育的地位和重要性,也为体制性、关键性问题的解
 
 
决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幼儿教育立法需要规范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政府、幼儿教育机构及教师、学龄前幼儿及其家长,明确各主体在幼儿教育中的责任。在幼儿教育法正式出台之前,也需要适时地调整和完善已有的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体系,不断丰富和充实现行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使之能为我国幼儿教育发展提供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而我国的教育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为幼儿教育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提升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出台“量身定制”的幼儿教育法规,借以规范和保障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
4.2落实保教一体化原则
保教一体化一方面意味着为0至6岁的幼儿提供整体服务,将幼儿的保教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整体规划,使保教机构在目标与内容上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另一方面是指把托儿所和幼儿园统归为幼儿教育阶段,不仅关注婴幼儿的教育情况,也要关注其保育情况。在新世纪日本的幼儿教育改革中,重点措施之一即为实质性地推进幼儿园和保育所一体化。日本通过建立综合幼儿教育机构——认定儿童园,集保育和教育职能于一身,2015年育儿支援新制度颁布后还将幼保合作型认定儿童园定位为学校,与幼儿园同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提升其地位。同时,日本将《幼儿园教育要领》与《保育所保育指南》统一化,制定了一体化的保教课程标准。尽管目前日本保教一体化还没有完全实现,但融合的趋势已日益明显。
目前我国幼儿教育的现实情况是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处于分离状态,幼儿园负责幼儿的教育工作,一些私立的早教机构或公立幼儿园中的“托班”承担幼儿的保育工作。这些早教机构和托班多属于商业性质,非科学的商业宣传导向泛滥,保教水平参差不齐,质量难以保障。在管理上也存在着多部门管理、责任交叉、重复管理的现象,目前为止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主管归属问题仍不明确。另外,我国针对0-3岁婴幼儿的教学系统还不完善。国家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提到要重视0-3岁婴幼儿的教育问题,但对学龄前婴幼儿的保教一体化问题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家长与教师方面,大部分人对幼儿保育缺乏清晰的认识。家长单纯当幼教机构为寄托幼儿之所或认为只要能学到知识即可,而教师往往存在“重保轻教”问题。总而言之,我国幼儿保教机构还缺乏科学管理与质量保障。
为了切实推进我国保教一体化的实施,必须要提高社会全体对幼儿保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政府应做好保教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将保育和教育的管理职责转移到统一的部门,明确其主管部门及其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并协调财政部、社会福利部门、卫生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同时,地方应积极建设一批保教一体化的正规幼儿教育机构,将不同类型的保教机构统一归为政府监管体系中,为其提供有效的监督机制,也需要注意中央和地方工作衔接的一致性。我国也应借鉴日本统一幼儿园和保育所课程标准的做法,开发和研究保教一体化课程,做到“教即保,保亦教”,提高所有幼儿教育机构的教保质量。
4.3创设优质幼儿教育环境
幼儿的发展受到成长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环境因素相互作用,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幼儿教育生态体系。良好的教育环境对促进幼儿的认知发展和情感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教育作用。某种意义上,环境不仅是幼儿学习的一个背景,更是一种活动课程。因此,幼儿教育机构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为幼儿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满足幼儿幼儿身体发展、智力发展、情感发展等的需求。日本将环境作为幼儿教育为基础,《幼儿园教育要领》也从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现五个领域规定了幼儿需要通过嬉戏和活动逐步实现的目标和内容,其中“环境”领域涉及到宏大的自然界和各种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与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日本幼教设施的配置标准也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为此,日本制定并随时代变化多次改订了《幼儿园设施配备方针》,规定了幼教设施规划和设计中的注意事项,努力为幼儿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幼儿教育能够顺利推进。
借鉴日本经验,创设优质幼儿教育环境,我国教育者首先应保证幼儿教育环境与设施是安全且卫生的,只有在保证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开展其他教育活动。同时也应给予给予幼儿感受自然、接触自然的机会,让幼儿熟悉周围环境,体验生灵万物的变化,习得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去珍惜与爱护这种环境,也培养幼儿对各种事物和现象的兴趣与关心。其次,环境具有开放性,幼教机构创设的环境不仅要包括幼儿园的内部环境,还应囊括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等,只有三者相结合、有效统一起来,才能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和进步。
 
4.4合理规划幼小衔接课程
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幼儿具有不同的发育特征,所以,日本保育所、幼儿园与小学都会根据幼儿不同的特点,开展不同内容和形式的保教课程。在此基础上,也会根据幼儿下一阶段的发育特点,做一些恰当的准备和调整。日本教育界既考虑到了幼儿阶段幼儿的认知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差异;又在小学阶段有梯度地调整课程难度,尽量减少由于“不适应”而产生的各种“断层”,保持两阶段的连续性和一贯性。而我国幼小衔接缺乏完整的衔接体系,也无统一标准,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小学化”倾向明显,主要以幼儿园及幼儿教师的经验为主导。就我国目前的幼儿课程目标来看,依旧是更加侧重知识技能方面,实施过程中问题更是层出不穷,甚至不少幼儿教育机构将幼儿课程“小学化”,提前开设小学一二年级的课程内容,有揠苗助长之嫌,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发展;我国小学阶段也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幼小衔接课程。
我国幼儿教育机构和小学也应双向互动,各自采取措施调整课程,促进教育的整体化和连贯化。幼儿教育机构首先应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制定科学的教育内容,按照该时期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提供适当的环境与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主学习、生活自理、身体的运动能力等,并将之转化为具体的课程内容,如学习打招呼、承担值日工作、合作游戏等。我国幼儿教育机构也应坚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的现象,不能只片面地关注幼儿园和小学的知识衔接,更应注重幼儿入学准备中规则意识、生活习惯、社交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衔接,同时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小学初期阶段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小一生的身心特征,与幼儿教育机构加强沟通,了解其教学形式与幼儿的生活作息习惯,充分利用幼儿期的学习经验,改善课程内容与开展形式,协助新入学儿童适应小学生活及衔接分科教学,并严格贯彻落实从零起点开始教授拼音、识字、计算等知识的政策。
4.5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日本为了保障和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从职前培养到职后培训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幼儿教师教育制度,并随时代变化不断修复其漏洞,为幼儿教师的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反观我国目前的幼儿教师队伍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学历结构上来看,我国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主要由师范类院校、综合性大学、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以及中师、中职学校来负责,而幼儿师范专科学历和本科学历是现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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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重点。根据我国教育部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全国幼儿
园当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专职教师仍然占有18.1%,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比例只占24.1%,专科学历的教师比例为57.7%。①整体来看,我国幼儿教师多
毕业于专科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只占小部分,整体学历水平较低,而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情况更为严重。而缺乏在职培训与继续教育也是我国幼儿教师专业能力低下的原因之一。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为更新幼儿教师专业知识、提升幼儿教师职业素养采取强有力的培训措施,即便有所组织,但往往培训形式单一、缺乏系统性与科学性而流于形式化。
对此,为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养,首先我国应从幼儿教师的培养源头抓起,提高其准入门槛。我国仍需要继续将幼儿教师培养层次向高等教育提升,逐步消除初中和高中起点的幼儿教师职前培养模式,由数量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其次,我国应优化幼儿教育专业的课程,根据幼儿教育学科整合性的特点,设置一套丰富灵活、高质量、高标准的幼教专业课程。幼儿教师不仅需要具备广博的学科知识,还必须具备扎实的幼儿教育专业素养,做到理解幼儿,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因此,需要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扩充幼教学生的知识领域并增强幼教学生的业务能力。最后,我国还需要改革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提供针对性的培训,致力于提高幼教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
4.6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日本对于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鼎力支持还体现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无论是在经济增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提高的年度,还是在经济状况不佳、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的年代,日本都保证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尽管近些年日本全国一般性支出和文部科学省的支出幅度有所削减,但幼儿教育的经费预算仍保持增长趋势,对私立幼儿园的经费投入甚至远远高于一些欧美国家。如今在少子化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日本已经开始实施幼儿教育全免费,0-5岁幼儿均可免费使用日本政府所认可的保育所、幼儿园等机构,即使是幼儿上认可外的保育机构,也可获得政府的部分补助,减轻了育儿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利于消除日本“入园难”的问题。
 
我国情况和日本虽有区别,但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目前我国也面临着少子化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全面推行二胎政策,但是自2016年以来国内生育率连续下降。据教育部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建了1.17万所幼儿园,但全国入园儿童数量却减少了74万多。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年轻父母生育意愿较低。而政府采取鼓励国民生育的有效措施,并为国民提供养育支持与保障,降低育儿成本,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少子化所带来的压力。因此,我国必须优先解决“入园(托)难、入园贵”的问题。我国公办幼儿园数量少是导致“入园难”的主要原因;而民办幼儿园数量多,但收费高是导致“入园贵”的主要原因。国家给予财政支持,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才是破解难题的根本出路。
一方面,我国应继续加强对幼儿教育的投资力度,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尤其需要向农村幼儿园倾斜,落实建设普惠性公办幼儿园、增加公办幼儿园比重的责任,统筹兼顾城市幼儿园与农村幼儿园的均衡发展,并通过以奖代拨、以培代补的方式合理分配幼儿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还应吸引更多的社会法人、民间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办普惠性幼儿园,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扩大普惠性民办园占民办园的比重,以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4.7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创造高质量的幼儿教育是现在世界各国幼儿教育改革的共同目标。而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也是其重要举措之一。日本《幼儿园评价指导方针》、《保育所评价标准指导方针》等法规政策都对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做出了具体规定,提供了一个评价指标的参考体系,评价内容涉及到了幼儿教育的教育性质、幼儿园(或保育所)的设置标准、课程内容、师资培养、评价标准等方方面面,评价主体不仅包括教育现场的教师、园长,还包括幼儿家长、社区居民、教育委员会、教育学专业的大学教授等具有多元性与多维性的主体,形成一个相对健全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2018年我国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对强化幼儿教育监管提出了要求。
 
我国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大多采用外部评估的方式,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评价主体单一,并且评价信效度缺乏监控,缺乏双向或多向沟通与协商。幼儿教育机构的内部评估又经常流于形式,区分优劣的气氛比较浓厚,而对现存问题及改善策略涉及较少,具有鲜明的行政主导色彩,评价结果缺乏参考价值。并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规范化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某些地方独自制定的评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过于抽象,类似于“传授知识的量与训练能力的度适中,突出重点”的表述,难以转化为实际评判标准,缺乏操作性也难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无法起到教育质量评价的改进功能。
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出统一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为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硬件设施、教职工资质和配备、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等方面提供行之有效的评价维度、评价项目。在此基础上再给予地方自主权,允许其依照实情、有针对性地进行细节改动,引导幼儿教育机构在自我评价过程中不断向评价标准靠近,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此外,在完善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也应优化外部评价机制,将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社会团体、相关研究者、教师同行、家长等人员纳入外部评价主体选择范围,还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中立、公正的监督与检查,通过专业的分析对幼儿教育质量或管理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改善方案。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或第三方评价的结果均应采取广泛形式向社会公布,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的行为,也激发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引导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结语
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幼儿教育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日本幼儿教育经过百余年的摸索已在教育制度、设施设备、师资培养、教育内容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教育体系。笔者通过阅读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一手资料并通过网络查阅相关最新动态,在尽量准确翻译外文资料的同时,以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举措为切入点,突破了传统的研究范式,拓宽了日本幼儿教育的研究维度;并从提升幼儿教育的法律地位、增设幼儿教育机构、改进幼教机构的设施配备、调整幼儿教育课程设置、强化幼儿教师专业水平、优化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完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七方面全面梳理了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实施情况,探索其成效,丰富了对日本幼儿教育的相关研究,便于从整体把握新世纪日本幼儿教育振兴的具体情况,并通过总结日本的经验,试图从中找到解决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办法。
借鉴新世纪日本振兴幼儿教育过程中关于幼儿教育立法、课程设置、教师培养等方面的经验及教训,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完善幼儿教育的立法体系是提升幼儿教育整体地位的前提;政府的政策与财政支持是幼儿教育发展的保障;落实保教一体化原则是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和整体规划的重点内容;合理规划幼小衔接课程是促进幼儿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的关键;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提升幼儿教育质量的基础等。
由于个人能力的不足,加之研究时间和本人精力的限制,本研究在一些内容上还存在论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等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在未来对于日本振兴幼儿教育的研究中需要进行更加深层次的思考与探究。其中,健全幼儿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幼儿教育均衡化发展等是未来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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